关税法定减免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1页(586字)
一国依法对某些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的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货物有以下几种情况:(1)海关可以免税的货物:①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③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⑤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也可免征。
但对已征收的出口税,不予退还。(2)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的货物: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3)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
(4)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在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征关税。上述规定的6个月期限,海关可酌情延长。
(5)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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