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特定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1页(898字)
一国依法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关税所实行的减征或者免征。
关税减免的一种。中国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作原则性规定,再由海关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中央主管部门订出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国务院规定实行特定减免的有:(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基本建设所需进口的水泥、钢材等物料,合资和独资企业进口的,在投资额总额内的,免税;合作企业进口的,如企业属生产性企业或基本建设、科教医疗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不能生产的,免税;合作开采石油的,免税;技术先进型及产品出口型企业进口办公用品,免税。
(2)特定用途进口货物。中国已制定了数十种关于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
一类是指令性的,总的对象是中央和地方经济计划部门根据中期或短期内发展国民经济需全面审批的引进项目和中小型企业改造项目;另一类是非指令性的,如用于公益福利事业、工农业生产、科教及医疗的捐赠物资、科教用品。此类货物,必须在进口前凭主管部门批件向有关主管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减免税货物证明书”,在货物进口时,口岸海关凭证给予减免税优惠。
(3)特定经济区域的减免。
中国对海南省、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不同层次的特定经济区域规定了不同的关税减免政策。为适应形势需要,从1993年1月1日起,特定减免税审批项目逐步改由地方海关审批,并采取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做法。关税的特定减免,是关税政策服务于对外开放战略,服务于技术装备政策的具体体现。
对特定企业的减免,是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而设定的;对特定用途的减免,是为了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而设定的;对特定地区的减免,是对特定地区内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的减免,目的是促进形成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放地区——内地的开放格局。与关税的法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不同,关税的特定减免是有条件的减免,有关货物放行之后,其使用仍受到限制。它把减免的优惠和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一套从审定到减免到放行后的管理程序,以保证减免税的货物能使用于特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实现特定减免政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