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外国渔船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6页(323字)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于制定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标准的第63/81号法令》第2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专属经济区内捕或准备捕鱼的外国渔船要进行检查,并将其带到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港口。第29条规定:(1)如果追捕是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专属经济区内开始的,停船检查则可以在专属经济区之外完成。(2)当外国渔船进入船籍国或第三国领海,追逐权终止。第30条规定:(1)当第三次发出声响或视觉信号后,外国渔船仍拒绝停船,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巡逻和警戒艇将向外国渔船的前方连发警告弹。(2)如果外国渔船坚持逃避,以及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可向外国渔船开火,但应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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