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林业合作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4页(379字)
德国《森林法》对经营、管理林业的合作形式和内容作了规定,包括:(1)建立林业团体,为森林主的民法合作社。目的是改善林地经营和造林用的地产经营,克服结构缺陷。林业团体须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建立林业团体,须经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承认,必须是民法的法人,并制定团体章程;(2)组建林业协会,为地产主的公法社团组织。林业结构特别不利的地区可成立林业协会。由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筹备组织,批准章程。林业协会成员由地产主组成,可允许其他成员加入协会。林业协会的机关是协会会议、理事会,可选举协会委员会;林业协会从会员中征税、费;(3)成立林业联合会,为林业团体、林业协会的民法联合会。成立的目的:使林业生产和林产品的销售适应市场的要求,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联合会由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承认,具备民法法人资格,制定章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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