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登记占有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1页(291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42条规定:(1)对已登记土地拥有相反占有权的任何人,如果他因为相反占有权而被赋予权属的话,可以向登记员申请土地的权属证书,只要土地归于本法条款之下,或土地登记中影响该土地权属的声明文书或最近登记纪要已不少于12年。(2)除本章所指外,根据《限制法》,非法占有或通过废除所有者权属而占有的权属,无论占有时间多长,都不能获得权属,依该法也不能因此取消所有者的权属。(3)对于归于本法之下以前就占有,并拥有有限制的权属证书中的土地的相反占有权人的权利及受中止申请保护的权利,本法不影响《限制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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