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外国渔船保证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6页(281字)

加蓬《关于制定对未经许可在加蓬领海内捕的外国渔船进行处罚的法律》第3条规定,违法的外国渔船要扣留到全部付清保管的维修费、诉讼费和罚金为止。如果从终审判决之日起的3个月内未能向国家付清全部诉讼费和罚金,则由海洋行政管理当局主持,在负责收缴罚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渔船卖掉,用价款抵交各种债务。需要优先利用价款偿还的项目是:在渔船扣留期间由行政管理当局承付的保管和维修费;诉讼费;罚金;应交给国家的损害赔偿;其他债务赔偿的先后次序由贸易法规定。卖掉渔获物的价款的剩余部分上交给海商法第144条中规定的专门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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