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外国渔船调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6页(194字)

加蓬《关于制定对未经许可在加蓬领海内捕的外国渔船进行处罚的法律》第2条规定,对于第1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运输部长为代表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或他指定的人员可以同违法者调解。调解可以在判决之前也可以在判决之后进行。对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如原告人已不再提出或撤回起诉,调解可以在审判前进行。对已经处以监禁和罚金的违法行为,不得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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