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5页(448字)

韩国1986年12月31日修订颁布《草地法》,共6章32条。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以规定有关草地之建造、管理、利用及保全的事项,促进畜产之振兴为宗旨。第2条规定,本法使用之用语定义如下:(1)所谓草地系指用于栽培多年生改良牧草的土地和用于修建牧道、通道、畜舍及附属设施的土地;(2)所谓饲料作物栽培地系指为生产粗饲料而栽培短年生作物的土地;(3)所谓未垦地,作为林野、荒芜地、自然生草地、沼泽地、废盐地、废川敷地及构筑了防潮堤的海涂等适合建造草地的土地(包括被认定为建造草地所必需的农田),系指尚未用作草地的土地;(4)所谓草地的转用系指以变更草地的形质,或设置妨碍草地之利用的设施和构造物等手段,将草地用于草地外之目的;(5)所谓草地建造地区系指依据本法而公布的、决定作为草地而建造和管理的土地;(6)所谓草地建造单位费用,作为建造1公顷草地所需之费用,系指农林水产部长官每年算出和公布的费用。第21条规定,草地管理者须诚实地管理、利用该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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