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39年林种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3页(307字)
二次大战后,日本未中断林木种子管理,国会于1939年3月17日颁布《林业种苗法案》,政府也于第二年制定《林木种苗法施行规则》。种苗法案宗旨是,采用优良母树或母树林的优良种子,确保种子的优良度,以培养干形优良、生产率高的森林资源。法案主要规定:(1)主要造林树种为柳杉、扁柏、赤松、黑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7个树种;(2)为采集优良种子,划定采种母树或母树林,并加强管护和不许采伐;(3)对母树或母树林经营者给予补偿;(4)禁止采摘不良种子;(5)经营种苗者必须履行申请呈报义务;(6)分配种树必须附加保证卡;(7)种子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逐级上报种苗供应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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