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外国渔船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6页(280字)

加蓬1970年《关于制定对未经许可在加蓬领海内捕的外国渔船进行处罚的法律》第1条规定,根据1963年1月12日关于海商法的第10/63号法律第5编第137条中的各项规定,因在加蓬领海内捕鱼而被抓获的外国渔船上的船长或事实上行使船长职能的船员,应处以1个月-6个月的监禁和100万-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只处以其中的一种处罚。对于因船长或代理船长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罚金,可以宣布由船主负担民事责任。另外,海洋管理当局将渔产品扣押并立即发售,将价款上交国家。对两年之内重犯者,由法院宣布没收渔船、渔具和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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