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狩猎事故防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5页(699字)
联邦德国农林狩猎职业同志会于1985年10月1日公布《防止狩猎事故的规定》,共7条。其主要内容:(1)规定只能使用武器法和联邦狩猎法认可的猎枪,武器必须确保能使用,而且必须按规定使用,所用的子弹必须毫无问题。(2)规定只有确实要狩猎时,才能上子弹,装卸子弹时,枪口必须指向无人方向,上膛后枪要锁住;爬上或离开一个高点时,翻越障碍物和上一个交通工具,子弹要先卸下来;当射手确实清楚,不会伤害任何人时,才可以射击;站在交通工具上射击,必须在交通工具和射手不会翻倒前提下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狩猎,如在高山地区、在水面上或沼泽上狩猎,必须有一个辅助人员帮助下才能进行。(3)规定追猎和集体狩猎时必须有一个领队,领队的有关规定必须执行;领队须对射手和追猎者制定安全狩猎所必须的规章;必须教会射手和追猎者使用信号灯,使射手对他的位置、相邻的射手及停止射击的范围能明确指示出来;只有领队同意,才能在追猎中射击;围猎时,追猎者进入信号之后必须立即退膛;追猎前后,枪口必须朝上携带,领队可规定其他必要的保险措施。(4)规定射击练习只能在武器法允许的靶场上,在主管监督人的领导下进行;练习射击时,枪袋须取下,不用的武器打开保险栓,将子弹退出,使枪筒朝下放置或携带,射击武器只许在靶场上装子弹,只许装一筒散弹,二筒铅弹,离开靶场时枪要退膛。(5)规定建筑较高的狩猎设置,其通道及跳板须用坚固的金属制成,若使用木头,则要保证木质坚硬,施工的狩猎设施必须经常检查,没用的设施必须拆除。(6)规定保险和打开保险的东西必须合适。(7)规定1981年1月1日的防止事故的规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