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动物狩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7页(289字)

南斯拉夫野生动物狩猎法规主要由各共和国制定。如塞尔维亚共和国1973年7月13日颁布《狩猎法》,对狩猎经济作出全面的规定。该法规定,有益的野生动物,特别是稀有动物,受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分别实行季节性禁猎和长期禁猎。法律具体规定了长期禁猎和季节性禁猎的动物名录,并授权经营场的组织在必要时宣布保护其他野生动物。根据规定,在禁猎期,禁止任何人捕捉、驱赶和惊扰禁猎的野生动物。法律还禁止捕捉幼小的野生动物和捣毁其巢穴,禁止捕捉和打杀对农业和林业有益的鸟类、毁坏鸟窝和鸟卵。在为保护植物施用化学药剂时,要减少和避免对野生动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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