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2页(279字)
芬兰1907年《私有林委员会法》规定:(1)中央私有林委员会是管理私有林的全国性机构,包括芬兰语中央私有林委员会和瑞典语中央私有林委员会,受国家林业总局私有林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2)每个委员会由9个委员及其候补委员组成。(3)从委员中推荐主席。(4)委员任期4年。(5)各地设立管理区私有林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直接帮助和监督林主遵守《私有林法》,指导林主协会开展工作。(6)每个区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分设2个-5个私有林指导区,可配备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林学家指导林主经营森林。(7)指导区可下设若干技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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