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际大气污染通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3页(337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68条规定,在按照第332条第1款公布规章之前,部长可以告知其他国家可能受到规章影响或得益于规章的情形。按照第332条第1款所提议的规章,在公布后60日内,包括可能受到规章影响或受益于规章的任何国家的政府的代表在内的任何人,可以对所提议的规章提出书面评论。在第1款提及的60日结束的时候,部长应进行下列工作:(1)应当向第166条第2款第1项所提及的每一个政府告知按照第332条第2款提出的任何异议通知;(2)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并且可以用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报告,或者公布对按照第2款提出的书面评论报告的可用性加以概括的通知,或者公布按照第332条第2款提出的异议的通知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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