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5页(852字)

关税交纳的一种方式。

有关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外银行结汇的账单于结算货款的同时,按照海关法规计征关税,集中向中央总金库交纳的办法。实行这个办法是为了简化纳税手续,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便利有关经营单位进行经济核算。

目前,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公司向国外订购并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由各总公司在北京按集中纳税办法办理纳税。这些总公司是: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轻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总公司每天(业务少的公司可每5天)将统一编号的国内收款结算凭证和有关货物的国外发票送交海关驻公司人员,作为申报计税的依据。集中纳税货物进口时,各总公司应通知口岸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应有由北京海关加盖的“集中纳税”戳记。如不盖“集中纳税”戳记的进口货物,都必须在进口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在非集中纳税货物报关单上错盖“集中纳税”戳记,造成海关漏征税款的应追究责任,并由海关按海关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集中纳税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北京海关办理征税,其税款每半月交纳一次。北京海关每半月将计算出的应纳税款汇总后,签发关税和代征税的缴款书送交各总公司。

有关总公司在海关规定缴款期限内将应纳税款通过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缴入中央总金库。自1993年1月1日起,上述外贸总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公司(共29家)经营的全部进口货物,均改为在进口地海关纳税,北京海关不再加盖“集中纳税”戳记予以备案。

改为口岸纳税后,纳税义务人仍为上述公司。凡委托上述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货物和科教用品等进口货物,其减免税手续自1992年10月1日起一律改由进口单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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