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5页(483字)

海关在征收的关税多于应征收的税额的情况下,将多征收部分退回纳税义务人。

一般海关退税有以下原因:(1)工作疏忽或有关规定不明确引起溢征或误征。(2)临时的法令变更。

(3)关税制度方面的原因,如用进口材料加工产品复出口的退税,对已征出口关税退关货物的退税,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的关税调整或征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纳税人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于全数完纳关税后,发现有短缺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纳税人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海关不予受理。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填具退税申请书,声明情节,连同原税款缴款书及有关单证向原征税海关申请。

申请时应缴纳50元人民币的退税手续费(完全由海关差错造成的免缴)。经海关核准后发给税款退还书,由申请人凭以向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如海关自查发现多征税款,应当立即主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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