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征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4页(425字)

海关在征收的关税少于应征的税额的情况下补充征收的关税。

海关征收的关税可能会少于应征的税额,出现短征。发生短征通常有3种原因:(1)海关工作差错,有计算差错、归类差错(如把零部件按成套散件归类)、税率运用差错(如把应按普通税率计征的错按最低税率计征)、审定完税价格差错、开具缴款书笔误和审定完税价格偏高。(2)纳税义务人无意识申报错误引起短征。(3)纳税义务人有意假报造成短征。

此外,还有临时的法令变更,关税制度的变更(如税率调整)等原因。无论是哪种原因引起的,只要是在追补税的有效时间内,海关均应把短征的税额征足。

属于(1)引起短征或漏征的,海关应在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征;属于(2)、(3)引起的,海关可在3年内补征。除此,还可作相应处理,对于纳税义务人无意造成短征的,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补税外,还应罚款。

对于有意偷逃关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可按走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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