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式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9页(500字)

亦称“一栏税则”。

“复式税则”的对称。对进口货物一律以固定的单一税率征收,而不论贸易对象归属哪一贸易集团或哪一主权国家的关税税则。

自主税则的一种。它是出现最早、最简单的关税制度。其优点在于便于实施本国贸易政策和关税政策,使关税的行政处理趋于简便,而且制定税则权限完全掌握在本国手中,不受他国约束。多数欧美国家都曾采用过这种税则。

它最适合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因为这类国家课税品目少,税率不很高,且以财政关税而不是保护关税为目的,不会引起他国反感和报复。实行保护主义政策的国家不宜采用。因为这类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对进口货物多加防范,税目、税率必然增加,结果必然引起他国的报复,从而使本国产品难以进入他国市场,无异于划地为牢。

但是,该种税制因其税目税率常有变动而招来国内工商业的反对,影响国内经济发展,而且也无法体现区别对待政策,为本国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税率过高,必然引起报复;税率过低,则会使其在与他国谈判缔约时失去讨价还价的筹码。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扬弃自主单一税则而改行复式税则。

目前,只有丹麦等极少数中小国家仍然采用这种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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