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价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3页(392字)

亦称“差额关税”。

按照进口商品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差额而征收的关税。分为部分差价关税、全部差价关税和倍数差价关税3种。

差价关税原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了实行共同农业政策、保护和资助成员国的农业免受其他农业发达国家侵害而征收的一种税额变动不定的进口税。

其征收税额为入境价格与“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该产品在共同体境内的最高市场价格减去进口地至该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所得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差价关税的特点是:(1)没有固定的税率。(2)不属于成员国各自的征税系统管理,而由共同体的征税系统管理。

另外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农产品价格,共同体还对成员国相互间的谷物贸易征收差价关税,以逐渐消除成员国间的谷物差价。从1968年起,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已停征上述差价关税,但对非成员国的农畜产品进口仍继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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