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3页(490字)

对同一种进口商品,根据输出国或生产国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

差别关税产生于欧洲,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是保护一国产业的手段。差别关税的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的。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即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主要形式有:(1)按输出或生产国家不同征收,如报复关税。(2)按价格不同征收,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

(3)按进口方式不同征收,如对利用不同船舶、经过不同通路或通过不同国家进口的商品,课以不同税率的关税。狭义差别关税仅指对不同国家的同一种进口商品按不同税率计征的关税。

差别关税可以是正税也可以是附加税。目前,新重商主义的出现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差别关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仍具有一定的作用。

中国在征收关税上,规定对原产自与中国订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自与中国未订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其实也是一种差别关税。参见“加重关税”、“抵销关税”、“报复关税”和“反倾销税”、“反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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