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配置、检查与报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200页(8782字)

在我们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场所灭火器配置不合实际要求的情况,要么选用种类过多或过少等。单位有关人员由于对灭火器知识了解不足,存在不按时检查或不会检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已经失效了还不及时维修或因年久失修早已丧失灭火功能而不报废等现象,这些问题很可能贻误灭火时机,导致令人遗憾的结局。因此,合理配置、及时科学检查与维修灭火器,及时报废失去应有功能的灭火器,对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如何配置取决于配置场所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

1.场所危险等级及划分因素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介绍如下:

(1)工业建筑场所

①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a.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如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等。

b.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如火柴、香烟、中药材库房等。

c.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如原木堆场、钢材、水泥库房等。

②划分危险等级考虑的因素。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天、半露天堆场,其危险等级的划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a.配置场所内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考虑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原则上可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物品储存场所列入严重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所和丙类物品储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戊类生产场所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场所列入轻危险级。其对应关系见表2-4-2所示。

表2-4-2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b.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愈多,其火灾荷载就愈大,起火后的火灾危害程度也就愈大。因此,对可燃物数量多的配置场所应列为严重危险级。

对可燃物较多的配置场所,则可相应确定为中危险级。

对可燃物较少的配置场所,则可相应确定为轻危险级。

c.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性能有关外,还与配置场所内的环境有关。如果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内。如果将可燃物堆积储存较高或松散包装、敞开储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延速度。又如金属制品采用大量可燃材料包装(指包装材料重量超过金属制品重量的1/4),则应将整体作为可燃货物来考虑。

一般说来,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快,则其扑救难度就大,尤其是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要求扑救得快,否则火势蔓延扩大就增加扑救难度,甚至会灭不了火。对情况复杂的油类流淌火、深液位的油槽火灾和可燃物的隐蔽部位、深部位或高部位的火灾,其扑救难度就大,需相应提高其危险等级。

(2)民用建筑场所

①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a.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如重要的资料室、档案室等;

b.中危险级:用火用电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如高级住宅、电影院等;

c.轻危险级:用火用电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如办公室、商店等。

②划分危险等级考虑的因素。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在划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主要依据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数量、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度等四个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a.从使用性质来看,凡属使用价值大、设备与物资贵重的配置场所,一旦失火影响大、损失大者,为消防重点保护对象,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b.从可燃物数量来看,凡可燃物数量多,可燃装修多的配置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险级,如剧场舞台及后台、电影电视摄影棚。

c.从火灾危险性来看,凡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起火后迅速蔓延的配置场所,尤其是高层建筑中设有空调系统者,火险隐患较多,容易滋火,一旦失火损失严重,均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d.从扑救难度来看,对高层建筑中结构复杂和功能复杂的配置场所,其竖向管井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应列入严重危险级。同样,对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起火时,安全疏散难度大,易出现火场混乱,以及大量有毒烟气的产生,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的难度。

2.灭火器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灭火器取决于以下一些因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根据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以及其中可燃物的种类,可判断该场所可能发生哪一种类的火灾,然后进行灭火器的选择。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扑救火灾,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还会发生爆炸事故。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物质的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的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液体火灾还可分为油品和水溶性液体火灾。油品火灾是指汽油、煤油、柴油、机油、重油、动植物油脂等的火灾;水溶性液体火灾是指甲醇、乙醇、甲醛、乙醛、丙酮、乙醚等极性有机溶剂的火灾。这两类液体发生的火灾有时要用不同的灭火剂来扑救。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乙烯、氢气等的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镁、钛、锆、锂、镁铝合金等的火灾。目前国内尚无扑救D类火灾的定型灭火器。

电气设备火灾:指电子计算机、通讯机、变压器、配电盘等电子电器设备和电线电缆等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若电气设备在起火后或灭火前已切断电源,则不视为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火灾总是同其他种类火灾如A类火灾或B类火灾同时存在。

各类火灾适用的灭火器列表如表2-4-3。

表2-4-3

另外,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2)灭火的有效程度

灭火的有效程度是指适于扑救同一类火灾的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在灭火剂用量和灭火速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在选择灭火器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扑救同一个4B标准油盘(0.8m2)火灾,需用7kg的二氧化碳灭火器(MT7)才能灭火,而且速度较慢;而改用2kg1211灭火器(MY2),不但能成功灭火,其灭火速度也快得多;如果换用2kg干粉灭火器(MF2),甚至能灭5B油盘火。

(3)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例如在电子计算机房内,干粉灭火器灭火后,残留的粉状覆盖物对仪表设备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和粉尘污染,而且难以做好清洁工作。而用卤代烷灭火,没有任何残迹,对设备没有污损和腐蚀作用。因此,在电子计算机房选用卤代烷灭火器比较适宜。

(4)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灭火性能显着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有爆炸伤人的危险。这就要求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使用范围之内的环境温度中。

(5)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要为某一建筑物配置适用的灭火器,就应先对建筑物中的工作人员年龄、性别和身手敏捷程度进行大概的估计分析,然后再正确选择灭火器。如钢铁厂大部分是男工,从体力角度来说比较强些,可以选规格较大的灭火器。再如纺织厂大部分是女工,体力较弱,可以优先选用小规格的灭火器以适应工作人员的体质情况,有利于迅速扑灭初起火灾。

此外,在灭火器的选择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剂如表2-4-4。

表2-4-4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烷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清水泡沫灭火器等其他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灭火器的配置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2-4-5规定。

表2-4-5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2-4-6规定:

表2-4-6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1)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3)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装置来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他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4.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所谓明显地点,是指正常的通道,包括房间的出入口处、走廊、门厅及楼梯等地点。因为设置在这些位置的灭火器较明显,又很容易被沿着安全路线撤退的人看到。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灭火器的取用。灭火器固定件或灭火器箱箱体均不得造成取用灭火器的困难。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的设置,特别是停放推车式灭火器的位置,不得占用或阻塞疏散通道,不得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墙式灭火器的箱门打开时,也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

(4)灭火器在某些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确实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情况,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来指示灭火器的位置。主要是指在大型房间内或因视线障碍等原因而不能直接看见灭火器的场所设置灭火器的应设指示标志。

(5)灭火器应设置稳固

手提式灭火器要防止发生跌落等现象;推车式灭火器不要设置在斜坡和地基不结实的地点,不得出现滑动的情况。

(6)设置的灭火器应易于使用

设置的灭火器应显示主要性能指标、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和用法,使人们在拿到符合配置要求的灭火器后就能正确使用,充分发挥灭火器的作用,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

(7)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位置

应便于人们对灭火器进行保管和维护,让扑救人员能安全方便取用;防止潮湿的地面对灭火器的影响和便于平时打扫卫生。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二)灭火器的检查

按照规范的要求,灭火器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灭火器的报废

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1.灭火器的报废条件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灭火器如果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不论是否使用过,筒体都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8)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9)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