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停业判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5页(280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1)合作社可以停业,并宣布进行清理。(2)根据合作社全体大会的决议,或在下列情况下: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改变了其作用或经济上失去了存在依据;接连亏损或没有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剩下的社员不足规定的最低数目并在一个月时间内其成员未能补足等,均由中央合作社联盟作出要求区法院作出停业判决。(3)在合作社停业时,全体大会选出清理委员会并确定清理的期限。当停业是由法院作出判决时,由法院任命清理委员会并确定清理的期限。(4)合作社停业和宣布清理从国务报刊公布决定停业的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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