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4页(794字)
意大利法律中作出如下规定:(1)民法规定,合作社在每年的决算中必须拨出一部分款额用作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的养老金和抚恤金。这笔基金逐年积累,比例要适当。在合作社尚未建立保障机构和保险机构时,其比例由管委会确定。(2)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必须向全国保障局为自己的雇员缴纳养老基金或死亡、解职的保障金。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合作社。每年3月31日前必须缴齐。缴纳的金额以上年12月31日的人员数为依据。(3)合作社每年的纯赢利中至少应拿出1/20作为公积金(日常储备金)。与对股份公司的规定不同,合作社的公积金即使达到或超过了资本总额的1/5,也仍然必须提留赢利的1/20作为公积金(战后将1/20提高为1/5)。(4)纯赢利中不用于公积金和特别储备金的部分,应当用于互助目的。民法未明确规定其具体用途,但一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用于以下4个方面:①按照社员和非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分配给社员和非社员;②按照在社内劳动的社员所得报酬(劳动量)的比例分配给他们;③为社员和本社雇用建立保障和救助基金;④向雇员发放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5)1937年8月26日第1706号法律第20条规定,对于农村信贷合作社(农村和手工业银行),它必须把自己纯赢利的90%用于公积金;1948年1月10日最高执政官法令的第8条规定为:只要农村信贷合作社的公积金未达到其资本额的一半,就应提留纯赢利的1/5作为公积金;在公积金达到合作社资本的一半以后,纯赢利留作公积金的比例可降到10%。(6)合作社收到的社员入社费,应纳入专门基金或公积金,这与股份公司不同;按照规定,股份公司在公积金达到企业资本总额的1/5时,可以把股本退还股东,而合作社则不允许这样做。(7)合作社如有亏损,不得分配虚构的赢利,直到亏损被以后的赢利或社员捐款弥补之后,方可分配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