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农牧地段案卷更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2页(181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46条规定,农牧地段的批给,须遵守下列事项:(1)案卷内关系人的更换,不准由活人与活人之间进行。(2)批给致引情况的转移,因承租人的死亡得被许可;因法院执行裁定亦得被许可;(3)在农业用途的租赁,有关承批人的承继人只能有权保留此项批给直至已种植的农作物完全被利用所不可免的期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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