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4页(499字)

为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倾销是一国将其产品以低于生产成本或其国内价格在国外推销,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等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的差价。反倾销税通常由受倾销损害的产业提出申请开征,然后由本国政府对倾销事实和产业受损害事实及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后,即开征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还可在调查期间暂时先对该项产品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若调查倾销成立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不成立则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货物低于此价格,即自动进行调查。

各国的反倾销法令对构成倾销的标准规定差别很大,为统一各国标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而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就是倾销。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不赞成使用反倾销税,但认为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因此允许进口国家征收不超过产品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限制任意使用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在倾销停止时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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