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4页(312字)

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或本国商船承运商品的关税歧视待遇,对该国进口商品或其商船承运的商品课征的报复性加重关税或附加关税。

最早由亚当·斯密提出,受到贸易保护主义者和贸易自由主义者的赞同。实施报复关税范围通常与对方实行歧视待遇的范围相当。报复关税一般在下列4种情况采用:(1)认为他国对本国货物或对由本国船舶运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不恰当。(2)他国对第三国给予较本国优惠的待遇。(3)他国实行出口津贴或商品倾销。(4)原订贸易条约或协定期满,他国对续约或订新约提出不正当的要求。这种关税通常在对方取消歧视待遇或撤回不正当要求时同时取消。报复关税是各国争夺国际市场的最为有效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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