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5页(689字)

一国对来自特定受惠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的标准课征的关税。

目的在于表示友好,以此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即签订优惠协定的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只对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而没有反向优惠。优惠关税的税率分为固定优惠税率和协定优惠税率。

固定优惠税率是由给惠国自主制定对受惠国使用的关税税率,它多表现为单向优惠关税。

协定优惠税率是由缔约双方协商制定的关税税率,它多表现为互惠关税。优惠关税一般分成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3种。

优惠关税的3种形式,在指导思想上基本是统一的,即努力创造良好贸易条件,疏通贸易渠道,发展各自经济。三者做法也十分相似,即都采用比普通税率低的关税。

但三者之间也有区别。特定优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与另一国家或某一集团国家与另一集团国家之间的双向或单向关税优惠,而普遍优惠制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单向关税优惠。

最惠国待遇与一般关税协定中的优惠又不同:一般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只涉及到协约国双方,不涉及第三国,而且优惠范围只适用协定内已经规定了的内容,不适用将来发生的情况。而最惠国条约不仅涉及缔约国双方,而且涉及到第三国,不仅适用协定中规定的内容,也适用将来发生的情况。

中国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征税,这也是优惠关税,并属于互惠性的;对购自或原产于一些友好国家的某些进口货物,在某些进口附加税种上给予的减征或免征,这也是一种优惠关税,其属于非互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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