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5页(327字)

一国对他国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按特别优惠税率而征收的关税。

特惠税率低于一般协定税率。原为殖民地宗主国给予所属殖民地国家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待遇,初始为非互惠,后来发展为互惠的。

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了普遍优惠制,给予不发达国家比一般协定税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如欧洲共同体就给予《洛美协定》的签约国(即原属殖民地国家)以单向性的关税优惠待遇,对这些国家输入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给予特惠待遇,此均属特惠关税。特惠关税可以是互惠的,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其特点是税率比最惠国待遇税率低(或免税)。

这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普遍无歧视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矛盾,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关贸总协定同意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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