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0页(431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关于进出境旅客携运行李物品报关的行政规章。

1992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共10条。

主要内容是:(1)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之前完成。(2)旅客携运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文物、金银及其制品,印刷品、音像制品,货物、货样和其他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其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3)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他专用单证报关,口头申报的应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必要时,海关对口头申报或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要求另行书面申报。(4)旅客报关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和有效旅行证件,并交验有关部门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

(5)旅客收执的申报单证应妥善保管,进境时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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