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0页(581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进行监管的行政规章。

1988年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5月1日实施。共13条。主要内容是:(1)保税仓库只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暂时存放后复出口货物,以及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2)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其经理人应具备纳税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其经理人应持规定的批件向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颁给《保税仓库登记证书》。(3)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在每月的前5天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海关核查。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必要时,海关可会同经理人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管理。

(4)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应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在仓库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应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5)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内销时,应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手续。(6)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应办理复运出口手续。(7)保税仓库进口供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海关照章征税。

(8)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1年,因故需延长的可向海关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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