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3页(252字)

中国海关关于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行政规章。

1987年7月14日海关总署公布,8月1日实施。共7条。主要内容是:(1)进口货物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日计收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日,邮运进口货物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

(2)滞报金按日计征,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3)滞报金的具体计收办法,免予征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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