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3页(758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监管进料加工业务进出口货物的行政规章。

1988年5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6月1日实施。共19条。

主要内容是:(1)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出口成品,免征出口关税。

(2)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不同方式进行监管。

(3)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帐册,经营单位应在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向海关报核。(4)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不得在境内销售,因故须转内销的,应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

(5)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因故须延长的应申请海关批准,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应持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进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6)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产销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可直接向海关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产销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海关核查。(7)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为储存备料加工进口料、件,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8)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若转让其他单位复加工出口,应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免税进口的料、件,如有调拨加工出口的,也应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9)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免费提供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出口后,若有剩余,经申请可准予办理结转手续。(10)已登记备案的合同若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应向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11)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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