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3页(486字)

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获得解决。

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协商有两种做法:(1)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没有第三者介入。(2)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不同于仲裁,仲裁是根据有关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第三者以仲裁员的身份参加,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仲裁机关作出裁决。

而协商一般是没有第三者参加,即使有第三者参加,第三者也决不能像仲裁那样对争议双方施加强制力,对争议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必须双方完全自愿。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不须经过仲裁和司法诉讼程序,可以省去仲裁和诉讼的麻烦和费用,而且气氛一般比较友好,灵活性也比较大,有利于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遇有争议时,一般都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宁愿作出一定的让步,使争议得到友好解决。除非协商不成,才把争议提交仲裁或到法院进行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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