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5页(499字)

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包括仲裁申请如何提出,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进行审理,如何作出裁决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会产生不同的仲裁结果。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规则没有选择的权利。即如果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规定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就必须同意按照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有些国家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即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是分开的。例如,在瑞典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采用瑞典的仲裁规则,而可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须以不违反瑞典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为限。一些国家仲裁机构还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作为该争议案件审理的特定程序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书面约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应从其约定。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涉及到仲裁条款时,或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均要明确规定有关仲裁应适用的仲裁规则,以免发生争议,确保仲裁程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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