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5页(354字)

由仲裁机构指定或由当事人选派的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仲裁审理的人员。

不同的仲裁机构,其仲裁员的条件、人数、选任等也有所不同。按照各国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一般可由当事人各自指定一人或双方当事人合意指定一人,或由双方当事人指定数额相同的仲裁员,或者当事人没有就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方法达成协议时,由仲裁机构指定。

中国涉外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一般都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选定仲裁员一人,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可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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