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5页(398字)

由若干名仲裁员组成的具体审理有关仲裁案件的组织。

关于仲裁员的资格、人数和指定的办法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在仲裁员的资格方面,有的国家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能担任本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有的国家对仲裁员的国籍没有限制,外国人也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

对仲裁员的条件,各国的法律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未成年人、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当事人的亲属及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得担任仲裁员。

在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方面,一般可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由一个仲裁员负责审理案件。该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其所提出申请的仲裁机构代为指定。各国现行的仲裁制度,一般都以三人组成合议仲裁庭。这种合议庭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裁决由多数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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