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4页(732字)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表示双方愿意把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因它是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故通常称之为仲裁条款,并且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般常设的仲裁机构都制定有各自的标准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这些条款。其内容一般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在中国的涉外经济贸易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参考国际上的习惯作法,区别在中国仲裁、在被告国仲裁或第三国仲裁的不同情况,可采用如下基本格式:(1)在中国仲裁的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如果约定仲裁地点是深圳,则应写明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并写明仲裁地点“在深圳”;如果约定地点在上海,同样应写明提交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2)在被告国仲裁的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被诉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该仲裁条款,如双方愿意,亦可以改为在申诉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3)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