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6页(638字)

国际贸易过程中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后,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

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提出仲裁申请,是开始仲裁程序的一项必要的法律手续。各国仲裁法和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如何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包括什么内容均有明确规定,基本上大同小异。根据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申请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一方的当事人即申诉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审理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式法律文书,也是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诉人答辩的基本依据。(2)提交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的争议要点。(4)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应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5)指定或委托代为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自己信任的、根据其争议性质认为对这方面有专长或有经验的仲裁员,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一名仲裁员。(6)预缴规定的仲裁费。如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审查,符合要求,手续齐备的,秘书处予以立案;不符合要求申诉人又拒不补办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则不予受理。

同时,申请已超过索赔时效,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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