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6页(333字)

仲裁庭依法成立以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和审核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

仲裁审理并无固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目前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仲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仲裁审理方式,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就审理方式问题作出约定时,才授权有关的仲裁庭依法作出决定。目前世界各国现行的仲裁立法和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定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则依法采用口头审理形式进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但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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