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2页(409字)

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诉讼权利能力与实体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两者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前者一般是后者的结果,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有实体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并不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有些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没有实体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和所有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明确保证外国人自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有关争议,以保护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保护的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权利。而且依据国际习惯,即使没有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某些例外(如敌国居民),也给予外国人这一权利,在外国人的具体待遇上,虽仍存在实体民事权利能力受一定限制的情况,但并不存在与受限制的实体民事权利能力相对应的受限制的诉讼权利能力。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时除有特别规定外与中国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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