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2页(716字)

依法律规定,接受指定或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根据诉讼的类型不同可分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代理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在中国出现较早,但其范围有严格限制,一般只有贵族才能由他人代理诉讼。在古罗,只有监护人及刑事诉讼上的告诉人,才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他人提起诉讼。18世纪,许多国家立法确定了诉讼代理制度。现代各国的诉讼立法大都允许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对于外国当事人,一般规定由在法院国执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关于诉讼代理人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授权实施所有诉讼行为,而无需当事人亲自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如法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则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有诉讼代理人,他们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可分为4种:(1)法定代理。(2)法定代表。

(3)指定代理。(4)委托代理。

中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不同原因,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人。这是专门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地位,享有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

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法院。委托代理权因诉讼终结、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及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而消灭。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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