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代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3页(440字)

一国领事可以依据接受国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依职权代表派遣国的公民或法人参加诉讼的制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限度内,应保护派遣国国民中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领事以不抵触接受国国内施行办法与程序为限,当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适当期间自行保护其权利与利益时,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代表。许多国家在有关立法和领事条约中具体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中国作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当事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保障驻华使领馆官员受其本国国民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和具有领事身份的外交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中国法院出庭时,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在中国法院出庭进行诉讼活动;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有权接受其本国国民委托,代其本国国民聘请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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