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8页(481字)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为解决有关涉外民事法律争议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时所产生的不一致。

法律冲突的实质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冲突的产生必须具备4个条件:(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大量出现。(2)各国民事立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如在法定最低婚龄方面,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英国规定男16岁,女16岁;法国规定男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中国规定男22岁,女20岁。

(3)有关国家具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如在1945年以前的中国,由于存在领事裁判权,就不可能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

(4)有关国家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如果内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外国人就不能参加取得这项民事权利的活动,就不会发生这一领域中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如果内国立法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根本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而只适用有关的内国法律规范,都不可能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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