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8页(679字)

亦称“国际私法规则”、“抵触规则”、“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中规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它只是一种起间接调整作用的规范。在法律效果上,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这一条冲突规范并没有解决涉外法定继承关系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有关继承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及遗产的处理等问题都必须由该冲突规范所指定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冲突规范由两部分构成,前一部分指出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或“范围”;后一部分指出调整该项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是冲突规范的“系属”。

在“系属”中用来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某个国家法律的标志被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如在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物权”是它的范围,“物之所在地法”是它的系属,“物之所在地”就是系属中的连结点。

在国际私法中,基于系属中有关连结点的规定的不同,可以将冲突规范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的冲突规范与选择性的冲突规范4种。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中一种最重要的规范,只要有国家存在,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就必然要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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