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0页(426字)

根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应采用连结因素的媒介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诸多的连结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情,从质和量等方面进行衡量,从而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然后根据该因素的指引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的核心,就在于找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而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主要是通过综合分析合同全部有关情况和事实来进行的。

需考虑的情况包括合同缔结地、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载运货物船只的船旗国、当事人国籍、住所、居所、合同的方式等,不能单纯根据任何一个事实去作出结论,而必须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中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所谓最密切联系,有各种表达形式,例如“最具有意义的联系”、“最强联系”、“最紧密和最实在的联系”等等。这个学说实质上是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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