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1页(488字)

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以此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向来是各国国际私法上一般采用的传统原则。在此原则下,当侵权行为发生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地域时,究竟把哪个地域看作侵权行为地就成为问题。

有关学说大致分为加害行为地说和损害发生地说,前者把加害者采取导致损害的行为的地方看成侵权行为地。

若将侵权行为制度所起作用的重点放在限制侵权行为者的行动上,则认为加害行为地说是正确的;反之,若作为补偿受害者损失的制度来理解,则会认为损害发生地说是合理的。

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侵权行为的种类、形态也复杂多样,因此近年有一种学说主张应根据每个侵权行为的种类分别解决:过失责任原则所支配的侵权行为依据加害行为地说,无过失赔偿责任原则所支配的侵权行为依据损害发生地说。另外,将加害行为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时,在有意不作为而造成侵权的情况下,以应履行行为义务的地方为侵权行为地。将损害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时,若某行为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地域造成损害,则每个地域均被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侵权行为地没有施行任何法律时,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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