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3页(643字)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情而主动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行为。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证称为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依法通过一定的途径提取位于国外的证据的行为。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进行证据调查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

即使有关证人是受诉法院国的国民,必须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管辖,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如果没有其所在国有关机关的同意,也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在国外提取证据作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各国民诉法及各国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作了特别的规定,只有依据这些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才有可能顺利地获取有关案件所必需的处于国外的证据材料。

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是通过直接或间接两种途径来提取有关的证据。直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提取有关案件所需的证据。其特点是受诉法院国自行取证,不涉及取证地国家主管机关的司法行为。其方式主要有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特派员取证3种。

间接取证则是指受诉法院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构进行取证。一般是由受诉法院根据其内国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向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提出协助取证请求,由被请求机关根据其内国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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