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3页(899字)

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问题,无论是在国际法学界,还是在国际实践中都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观点认为司法协助仅仅包括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和收集证据;广义的观点则认为除了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外,还应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大都采取这种主张。目前国际社会的多数国家开始在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广义的司法协助,就是原来一些持狭义观点的国家也一反常态,开始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列入司法协助的内容。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界的多数学者持广义的观点。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近年来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是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作为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一国法院一般基于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实践中的习惯作法向对方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在提出请求时,除非有关立法和条约作了另外的规定,否则请求送达文书、请求取证或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时应在有关文书的后面附上经过证明的用被请求国语言作成的译文。而且有关译文还应经过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的认证。被请求法院在接受请求以后,除请求机构提出应依某一特别程序执行有关请求的要求,且该项要求不与被请求国的立法或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不违反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应依该特别程序来提供司法协助外,一般适用其本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而不管请求国法律规范中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如何。

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各国的国内立法作了不同的规定,一般说来,如果有关的国际条约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应由请求国支付司法协助的费用,而且应由它依据在国内执行类似行为时所适用的规范来确定该项费用的数额。不过,现在国际社会所订立的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条约要求各缔约国之间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一般规定被请求国不能收取执行有关请求的费用和手续费。

而只能要求请求国偿还被请求国支付给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的费用、因司法人员或依履行地国法律有主管人员参加而引起的费用以及执行请求国要求的特别程序时所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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