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期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2页(443字)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受诉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特殊的诉讼期间。

由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各种诉讼关系在空间上的跨国性,考虑到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国居住的当事人在进行有关的诉讼行为时通常可能遇到的诸多不便,作为通例,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一般规定有特殊的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国内公告送达的生效期间为两个星期,而在国外进行的公告送达,其生效期限却为6个星期。各国诉讼立法中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和特点。

其共同的前提是有关当事人的居住地和受诉法院的所在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且在这里有关当事人是否具有法院国国籍并不重要,居住在国外的法院国国民同样得享有国际民事诉讼期间所规定的利益,而居住在受诉法院国境内的外国当事人则只能按有关国内诉讼期间的规定实施诉讼行为。其共同的特点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期间比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期间要长得多,而且往往规定有可延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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