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2页(1213字)

受诉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诉讼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时间。

规定期间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诉讼主体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使诉讼毫无迟延地进行;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给有关的诉讼主体提供充足的准备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从而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获得及时、公正的解决。期间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例如:(1)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受诉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中的各种实际情况而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如法院为有关当事人提取新的补充证据所指定的期间,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诉讼担保的期间等。(2)以期间能否被随意变动为标准,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是指一经规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允许受诉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延长或缩短的期间。如上诉期间,公告送达的生效期间等。

而可变期间是指确定以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进行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有困难时,受诉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变更的期间。

诉讼期间通常具有影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意义,诉讼主体如果不严格遵守有关诉讼期间的规定,都会发生一定的后果。

如有关的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有关的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时,法院应依法终结诉讼。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规定,诉讼期间用年、月、日、时来计算。

不过,以时、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以年计算的期间,应该是到期间最后那一年的与期间开始相同的那个月那一天期满;而以月计算的期间,则是期间最后那个月的与期间开始相同的那一天期满。如果以月计算的期间终结的那个月没有与期间开始相同的那一天,期间就到这个月的最后一天期满。

此外,不管是以何种时间单位计算的期间,也不管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所以,有关的诉讼文书,如答辩状、上诉状等,在期满前交邮的,都不算过期。

而且,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由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期间一般以期满前最后一天的24小时为期间的期满时间;而由受诉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期间,则一般以期满前最后一天受诉法院下班的时间为期间的期满时间。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非工作日,如正好遇上星期天、节日或受诉法院的其他休息日,则一般以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期满时间。

同时,各国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诉讼期间要不间断地计算,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不过,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以时定期间,在计算期间时,星期日、一般的节日和星期六都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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